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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申诉提前介入

2013年12月1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中的提前介入,一般是指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将工作前置到侦查环节,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和证据的收集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种工作方式。近期,为预防和减少刑事申诉、涉检信访等问题的发生,提前介入也开始成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的一种工作方式。笔者试就这一工作方式的运用略陈管见。
  一、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基本内涵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具体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另外还有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由于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至少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过程较漫长复杂,因此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目前应主要指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有关刑事案件,在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作出前,介入到本院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了解案情、提出化解矛盾的意见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的工作方式。
  由于和常规提前介入的工作目的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案件不仅局限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涉检信访风险”是界定该类案件的核心标准,例如造成五名以上被害人人身、财产严重损失的群体性案件、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引起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致人伤亡的刑事案件以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声誉的职务犯罪且曾造成多人上访的案件等都应是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
  二、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程序大致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首先,介入了解。对于上述有涉检信访风险的刑事案件,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部门在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或其他决定前,告知本院控申部门派员介入,控申人员对拟作出决定的案件熟悉当事人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并掌握拟作出上述决定的案件事实、情节依据和证据情况。
  其次,风险评估。控申人员根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了解对可能存在的涉检信访风险在本部门充分论证、进行评估后向办案部门提出降低或消除涉检信访风险的参考意见。
  最后,有效预警。在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决定后,办案部门在宣布上述决定时,通知控申部门派员参加,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诉的权利和申诉的途径。对于应当由本院立案复查的申诉,控申部门做好立案前的准备,做到刑事申诉复查程序和批捕、公诉或侦查环节的快速接轨,有效控制风险。对于应当由上级院立案复查的申诉(如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控申部门应立即向上级院控申部门汇报对案件提前介入的情况,为上级院及时妥善处置案件做好准备。
  2008年,笔者所在的基层院审查起诉一起当事人曾越级上访的虐待案时,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控申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到公诉部门的办案环节中,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减少不稳定因素;在知悉被不起诉人对决定不服申诉后,控申部门快速立案复查,最终当事人认可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复查结果,息诉罢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申诉提前介入只是对涉检信访风险发挥了早知悉、早控制的作用,若要真正消除风险,笔者认为还需以下制度配套运行:
  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很多涉检信访刑事案件都是由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无实际赔偿能力,使得被害人(近亲属)有关其人身或财产权利保护的诉求得不到支持而出现,因此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使得这类案件的被害人(近亲属)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消除他们的不满情绪,真正化解矛盾。
  2、联席会议制度。刑事申诉提前介入仅就个案进行评估和预警尚不能完全发挥作用,控申部门应和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部门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半年以来的涉检信访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发挥提前介入的作用。
  三、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基本原则
  刑事申诉提前介入是控申工作适应新形势的一种新的工作方式,为正确实施法律、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在该项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相关业务部门强化风险意识,密切配合。刑事申诉提前介入使控申工作的关口前移,因此,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在办案中需强化对案件处理可能导致涉检信访风险的意识,和控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应对涉检信访风险,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2、提前介入的建议权与承办部门的办案权相分离。控申部门提前介入只是提前掌握有涉检信访风险的刑事案件的情况,提出减少风险的建议,介入时应避免干涉承办部门的决定权,不能因案件存在涉检信访风险而一味迁就当事人的要求,越俎代庖,影响办案部门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对事实性质的认定。另外,控申部门在复查该类申诉案件时,也应避免先入为主,独立复查案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会不断催生新的工作方式,笔者相信刑事申诉提前介入会在实践中日臻完善,成为控申检察有生命力的一种工作方式。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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