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自首的分类

2013年12月1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交通事故离开现场24小时内自首算逃逸吗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 2.犯罪人自动自首罪行是怎样确定 自首的认定与刑罚
  • 3.准自首定义是什么 哪些情形被视为自动投案
  • 4.偷东西自首要被判多久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 5.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法律上规定的投案自首的条件都有哪些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