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2013年12月10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所有法律的适用都应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基于刑法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一定自由的剥夺甚至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宪法的这一原则能否在刑法适用的领域内得到彻底贯彻,就更为引人注目。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比较严重,新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间接正犯如何量刑 醉酒误伤他人怎么处理
  • 2.职务侵占如何量刑 拘留时间算在判刑日期内吗
  • 3.判刑后赃款不退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恶意碾压拖行致殉职,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
  • 4.可判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罚金是怎么计算的?
  • 5.恶意碾压拖行致交警殉职,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 老汉持续4年性侵邻居幼女,最高可以判几年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