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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

2013年10月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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