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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型自首的认定 开车撞死人逃逸后自首会怎么处理

2022年12月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型自首的认定

  核心内容: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并告知司法机关自己所处位置,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案情


  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发生口角后相约到某村打斗。当晚9时许,刘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持刀赶到该处,当时林某已纠集多人在现场等候。在现场,陈某泳率先与林某发生口角并打斗,陈某泳被打伤。刘某、陈某、刘某斌见状分别上前殴打林某,致林重伤。案发后,双方各自逃离现场并分别将受伤的林某与陈某泳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后刘某和林某各自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医院将四被告人抓捕归案,四被告人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裁判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陈某泳、刘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被告人陈某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3、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刘某斌、陈某不服,均以其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明知刘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均构成自首,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陈某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3、被告人刘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4、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评析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刘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是以同案人陈某泳被人打伤为由而报警,且系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其报案时已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位置,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刘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刘某的行为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意见》之所以将前述情形视为自动投案,是由于行为人报案时虽没有积极主动的投案意愿,但由于行为人在主动报案时能如实告知司法机关自己所处位置,明知司法机关到来后将会对自己建立有效、实际的人身控制,而自愿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由司法机关处理,应认定为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特别是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说明其心态已由报案时的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转化为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也帮助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提高了破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可以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刘某在报案时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其在主动报案时能如实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位置,明知公安机关即将赶来展开调查仍留在原地等候而未逃跑或者藏匿,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殴打并致林某重伤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刘某对其身份认识错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由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互相斗殴后互有受伤,被告人刘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构成犯罪,从而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这是对其自己行为的一种不当法律评价和认识,属于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识错误。但由于刘某其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包括自己殴打林某的情节,表明他没有逃避审查和裁判的意图,因此刘某对其身份认识错误不应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综上,由于刘某在本案中具有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且刘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案号:潮安法少刑初字第37号,粤51刑终14号





开车撞死人逃逸后自首会怎么处理

  在现在基本上每个家庭都会有一辆相应的汽车,正是由于现在的汽车数量剧增所以在现在的道路上有着很多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中就有肇事逃逸。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开车撞死人逃逸后自首会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开车撞死人逃逸后自首会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开车撞死人并且逃逸的属于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要加重处罚,但逃逸后自首的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如何量刑要依据案情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开车撞死人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难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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