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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意识到犯罪能否认定自首 法律上规定的投案自首的条件都有哪些

2022年11月1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未意识到犯罪能否认定自首

一、未意识到犯罪能否认定自首

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所以即使没有意识到犯罪也可以认定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二、自首如何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性的自动投案行为,在法学界被称作为无意识自首。对于无意识自首在实务中其实存在很多争议,所以在个案的处理中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结果,建议您在遇到相关问题时首先向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上规定的投案自首的条件都有哪些

  有的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可能因为良心发现而现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想要获得宽容处理。这时候还需要对投案自首的条件作出认定,那么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投案自首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4、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现实中,并不是任何一个投案自首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自首情节。此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对行为人投案自首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认定,此时就离不开投案自首的条件了。如果经过认定确实属于自首情节的话,那么法官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一情节,然后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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