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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程序怎么走?司法鉴定协议书有哪些内容?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2022年10月2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司法鉴定的程序怎么走?司法鉴定协议书有哪些内容?

  在某些诉讼案件中由于某些特定的一些问题无法进行判定的,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如在离婚案件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得某项财物的价值,在工伤赔偿中也需要司法鉴定来判定伤残的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因此司法鉴定在诉讼案件中尤为重要。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


  、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与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3、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司法鉴定的实施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司法鉴定协议书内容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委托鉴定的要求;


  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司法鉴定的程序怎么走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有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法院司法鉴定程序执行都由所规定,鉴定的机构、人员、方式、结果、都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实施,保证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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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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