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应取消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权力 抗诉案件的审理规定

2022年9月2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应取消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权力

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只有当事人才可向法院提出再审之诉。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审判监督制度均赋予人民法院自身启动再审程序的职能。笔者认为,根据诉讼规律和特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背诉讼法规则,应予取消。


理由如下: 一、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法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原告、被告、法院,构成一个诉、辨、 审的格局,三方各自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各自依权利实施相应的行为。如果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那么法院便同时具备了 诉、审两种职能,显然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违背法院中立原则。在诉讼机制中法院始终是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法院的职能是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的纷争依法作出不偏不倚的 裁判。如果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便会有站在原审不利的一方之嫌,使法院失去中立地位。原审有利的一方也认为法院偏袒另一方,容易与法院形成对抗,即使再 审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也认为不公正,有损法院形象。而且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案件大多数是由当事人申诉,然后法院又依院长发现的形式启动 再审,所以这种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没有存在的必要。 三、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案件属私法范畴,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完全处分权,裁判生 效后,当事人即使认为裁判有错误,但未提出再审,表明已承认该裁判的效力,双方间的诉争已归于消灭。如果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将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侵犯了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权。 四、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权,不是一种主动权,当事人不提起申诉,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再审程 序。





抗诉案件的审理规定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同级法院提出,并应按规定由上级法院审理,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提级审理,故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有人提出这样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笔者以为不然。上诉是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判,依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上级法院审理的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法律制度规定为两审终审,只要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必然启动。 抗诉以法律制度规定必然启动审理程序,且提级由上级法院审理,与上诉法理相同,应视为有特殊理由上诉期限得以延长,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从实质上保证了按两审终审制度使案件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审理,不能认为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抗诉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抗诉法人条件有哪些


抗诉案件的审理


刑事抗诉书的范文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 2.提起公诉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3.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中法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比较研究
  • 4.检察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
  • 5.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说是什么?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