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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判决书下来还钱的期限

2022年9月2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近期的死刑研究开始向立法减少死刑的规定转向。高铭暄教授提出;我们希望立法者能削减乃至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作为立法发展的一个近期目标;。但 是,寄希望于立法的修订来限制死刑,毕竟是不可预期和成本巨大的。在控制死刑的途径上,充分利用和发挥现存制度的优势是可取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就是 一个已经成型的,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现行制度。





一、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制度


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 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不再执行死刑。因而使死缓制度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 的;少杀慎杀;制度。


死缓制度产生于1951的镇压反革命时期。1951年中后 期,当镇压反革命运动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时候,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分化、瓦解反革命阵营,同时也为了贯彻少杀政策,毛泽东同志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中指出:;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 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 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 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 了大批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最初,死缓仅适用于反革命分子,但是不久,党和国家认为它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可以适用 于其他刑事犯罪,到1952年;三反;运动中,这一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由反革命罪扩大到贪污罪。1952年3月11日,政务院公布的指出:;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办法:刑事处分……及死刑,均得按情节轻重,宣告缓刑。;1979年刑法最终采纳并 明确规定了死缓制度,完成了死缓由政策到法律制度的转变。1997年刑法修订时,继续保留了死缓制度,并做了重要的修改。


国 外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曾有过类似我国;死缓;的先例。英国在1918年编纂的中,即有关于;死缓;的规定:;除杀人罪应处死刑外,凡犯 重罪者,法院认为有适当理由时,得不为死刑之宣告,而为死刑之登记。登记死刑之效力,与正式宣告死刑并宣告缓刑者同。;日本学者也曾建议在日本法中规定死 刑延期执行制度,或曰死刑缓执行制度。但从内容上看,其他国家的;死缓制度;远不如我国的;死缓制度;科学和完备,从适用情况上看,也远不如我国;死缓制 度;那样广泛,再加之我国;死缓制度;的源远流长,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死缓制度;是我国创造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制度的施行,在贯彻;少杀;方面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过几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对死缓的上述评价是完全正确的。根据对部分地区的了解,判处死缓的人数在判处死刑的人数中 占不小的比例,并且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是个别的,大多数都改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死缓制度贯彻了 ‘少杀慎杀’的政策,使判处死缓的罪犯得到改造,化消极因素成了积极因素,符合我国刑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同时也赢得了国际上的赞誉。有的国家如日 本在讨论刑法修改时,一些学者还主张引进我国的死缓制度。;











二、重视死缓制度的自身价值


死缓制度虽然不是独立的刑种,但是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现行的死缓制度是对中国古代;少杀慎杀;刑罚思想的扬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具有新的时代内容。


中国古代的;少杀慎杀;政策及制度


1. 明、清时期的;斩监候;和;绞监候;制度是较完善的;少杀慎杀;制度。死刑在我国各个朝代都被普遍重视适用,但是;斩监候;和;绞监候;制度的出现,在客 观上有效地实现了;少杀慎杀;。明朝时律法规定,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判处死刑,立即处决者,叫;斩立决;或者;绞立决;,对危害性比前者较轻的或 对罪行尚有疑问的,就判处;斩监候;或;绞监候;,暂缓执行,等待秋天由九卿会审,重新判决或审核。清代在死刑执行上承袭了明代的做法,也分为;立决;和 ;监候;两种情况。主要用于强盗的袅首及谋反、大逆等严重犯罪的凌迟,都是一经皇帝裁决,即;决不待时;。一般的人命、强盗两大类死刑案件,其害 情较重的也为立决。立决案是批复下达后,立即执行。监候是缓决,在第二年秋季时再复核,定其生死。属于监候的有案情较轻的命、盗案件以及其他死刑 案件。这就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和;绞监候;。


被判处;斩监候;和;经监候;的 囚犯都需要经过秋审来决定命运。秋审的主要工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其中,情实的等待皇帝勾决方可执行,免勾 者便可能被减等处刑或改为缓决。;矜、留二项不过占秋审的百分之几,缓决最多,情实次之,秋审的主要任务即可以说是拟定监候犯人的实、缓。;经过秋审之 后,被实际执行死刑的囚犯已经大大减少了。







2.中国历史上的;少杀慎杀;是与死 刑的残酷和滥用并存的。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刑罚是以残酷而著称的。在长达2300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下,;轻罪重罚;,;严刑峻法;是刑罚制度的特 色。;少杀慎杀;政策仅在个别的时代,被个别的统治者所重视并推行。如汉初曾废除奏的苛法,;约法三章;,从立法上减少死刑适用;唐朝时皇帝对死刑执行实 行;三复奏;、;五复奏;,从执行上进行控制;明、清对死刑判决区分;立决;和;监候;等。尽管如此,死刑的滥施仍是刑罚的主要特色。唐太宗就评论;三复 奏;说:;奏决死囚,虽云三复,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三秦何益!;所以,;少杀慎杀;并不是古代死刑制度的主要趋势。但是,为了 维护政权,统治阶级在一定程度上还宣扬宽和仁政,所以,其;少杀慎杀;政策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


现代死缓制度的理论价值


在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下,现代死缓制度具有新的理论价值。


1. 死缓制度具有概念的扩张作用。长期以来,死刑之所以被;残酷;、;血腥;的阴影所笼罩,是因为人们一直将死刑与杀人联系在一起,判处死刑就当然等于要杀死 罪犯。所以,人们也一直将处决罪犯作为死刑的当然内容甚至是必然内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狭隘地理解了作为刑罚的死刑制度。死缓制度的存在,将死刑判决区分 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从而扩张了死刑的概念,即我国刑法的死刑包含了死刑的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如果这样来理解死刑概念的话,在探讨死刑问题 时,就可以不必将死刑局限于立即执行的死刑上,也就避免了一提及死刑,就意味着必然;杀人;的逻辑推断,有利于纠正将死刑仅仅理解为立即执行的观念偏差, 淡化人们对死刑执行的迫切要求。


2.死缓制度具有理论的折衷作用。死刑存或废的 争论已经处于僵持之中,经过长期的两极论战后,我国学者已经认识到,死刑存废论双方从理论到基本立论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均具有相当的不合理性,;死刑 存废旷日持久而至今尚未定论。因此,既吸收传统死刑存废论的合理因素,又剔除其不合理因素,在此基础上重构死刑学说,是使死刑存废之争趋于统一的前提。; 死缓制度在理论上,既具有保留死刑的内容,又具有废除死刑的内涵,因此居于死刑存与废的中间地位。它既不是死刑的绝对不执行,因而不同于死刑废除,又不是 死刑的绝对执行,也不同于保留派,所以,死刑的存与废两种趋势都可以在死缓制度上得以体现,避免了非此既彼的两极化倾向,为理论的争论提供了折衷点。


3. 死缓制度具有实现双重刑罚目的的作用。死缓制度的适用,既体现了旧派的报应刑思想,又体现了新派的教育刑思想。在刑罚发展史上,报应的观念体现在刑罚的方 式上,虽然经过了从等害到等价的转变,从而使刑罚的惩罚摆脱了以牙还牙、以眼还限的血腥形式,但在死刑问题上却没有彻底摆脱等害报应的公式。就连黑格尔也 不能在死刑问题上彻底贯彻其等价报应的思想。他认为:;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 刑罚不能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这样,就使得黑格尔在死刑问题上回到了等害报应的旧路上,成为其等价报 应理论的缺憾。但这也说明人们习惯将死刑作为对杀人者的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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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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