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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自首的含义 属于余罪自首的主体要件

2022年10月1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法上自首的含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


  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属于余罪自首的主体要件

  核心内容:自首一种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获得减刑的一个量刑种类,那么需要符合的条件还是必须符合并且得到满足的。那么如果是余罪的一个自首问题,其主体要件是如何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依照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余罪自首属于;以自首论;,意为按自首来处罚。这说明它是准自首,故其成立要件也较特殊。余罪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按照刑事诉论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侯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正在服刑,批正在被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既包括监内服刑,也包括因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刑罚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余罪自首的主体是不会有多大争论。;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围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范围:


  1、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行、拘役的罪犯系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仅将其限定于上述范围,则实际上就是将;正在服刑的罪犯;理解成;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其实正在服刑的罪犯除了被关押的以外,还有不被关押的,诸如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罪犯,其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犯罪分子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均应撤销缓刑或假释,并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因此,缓刑、假释假释考验期满的犯罪分子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以自首论。


  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是否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呢有的认为其虽然也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由于未被剥夺人身自由,尚有自动投案的余地,因而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一般自首处。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该观点把是否;自动投案;当作一般自首与余罪自首的区别,这是值得商榷的,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人身自由是否被司法机关所实际控制,其他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自动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的行为。管制是刑罚的主刑之一,那么在管制期限内的罪犯当然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2、正在被执行附加刑的罪犯也应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为从理论上讲,附加刑也是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附加刑无论是被单独适用还是被附加适用,都属刑事处罚。


  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除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并同时执行外,刑法明确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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