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文章列表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询问证人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2021年9月30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不管是行为主体还是对象都是比较特殊的,其中要求刑讯逼供的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对象则是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存在一定的暴力性,往往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造成损害。那一般常见的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这种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有: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灼及火烤,悬吊,水灌等等。

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有:如“车轮大战”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

二、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一方面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包括证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不能为了获取口供,就采用刑讯手段来逼供,这样即使取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最终也不会被法院采纳,并且在法庭上面被告人肯定会出现翻供的情况。

询问证人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侦查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肯定会对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更好的了解清楚案件的情况,这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也是有很大的影响。但在实际询问证人的时候,其实也要把控询问的时间。那究竟询问证人的时间是多久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笔录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法律规定不严密。

1、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询问证人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便反复询问证人,不允许离开询问地点,特别是在

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离,证人有可能长时间得不到自由,特别是对污点证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节的证人,被询问几天、十几天不允许回家,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最长时间未作规定,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这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2、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不平等。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对询问证人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不言而喻,证人被询问时间最长时间也应有时间限制。

3、证人易出假证。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证人证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询问证人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侦查人员对证人所证事项达不到满意,长时间反复询问,致使证人与外界隔离,对证人身体、精神造成极大压力,易引起证人对法律、对侦查机关产生抵触情绪。从而有可能为解脱干系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达到侦查人员满意而出假证。

4、侦查人员易滥用职权。侦查机关调取证据,询问证人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询问证人法律未规定询问时间期限,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思想支配下,侦查人员可以长时间地询问,询问时间长短由侦查人员决定,询问达不到目的就不让证人回家,证人长时间得不到休息,精神受到折磨,可能导致变相拘禁,甚至引证、诱证、逼证。

综上,为完善刑事诉讼法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应对询问证人时间予以明确。

因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第97条增加询问证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确需要可通知证人12小时之后询问的规定。

从上文的介绍中了解到,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其实并没有对询问证人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证人的权益,还是应该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没有直接证据是酒驾怎么处理 如何做好实物证据保管
  • 2.证据调查申请格式是什么 律师调查证据多少钱?
  • 3.刑诉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哪些
  • 4.治安处罚如何调查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
  • 5.简析物证的收集及保管 证据收集的应注意事项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