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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2021年7月1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

  提出反诉的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接下来由的为您介绍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


  一、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


  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具体如下: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再例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二、反诉提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的为您介绍的关于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的内容。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法,其任务是要保证国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对已犯罪的人之合法权益应获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实施并非孤立的,其与刑法等实体法相互联系,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法益。而打击犯罪、安抚被害人讲究时效,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刑事审判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还要注重效率,刑事简易程序则系题中应有之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正后的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所处章节仍为第三篇第二章第三节,条目则由修正前的第174条至第179条变更为修正后的第208条至215条,数量上增加了2条。


  修正后的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注重在原刑诉法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共同发布的和中具有司法实践意义的内容,在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工作中起了有力的推进作用。


  修正后的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发了突出的变化。第一,审判组织由原来的一人独任审判改为既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二,由原来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三,新增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征询被告人的意见;第四,新增明确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修正的刑诉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范围上不再要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换言之,只要不属于排除适用情况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规定将刑事简易程序从形式层面推向实质层面。应繁必繁,可简则简。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不刻意追求程序的按部就班才能谋求正义的最大化,使被告人尽快接受改造,被害人尽快得到安抚,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到修复。


  另外,对适用意见征询上,由原来的只注重公诉机关的意见转变为现在更多地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法院对拟适用简易审理的案件,首先要征询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是否由异议,其次要明确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及其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辩护人拟作无罪辩护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可见,在审理程序的适用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获得了积极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刑诉法的人权保护特性。


  新修正的刑诉法第210条规定是对传统观念上的简易程序的最大改变。原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上的简易程序也进行了同样的规定,但修正后的刑事简易程序对审判组织不再严格要求,法院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因不属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此外,因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法律监督的责任,故第20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公诉机关如果不出庭参加诉讼,一方面系对其法定职责的失职,另一方面法院代其进行宣读起诉书、举证等诉讼行为免不了有诉审联合的嫌疑,有失司法公正。反而言之,明确检察院派员出庭的规定,则进一步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尽管法规规定虽好,但毕竟属应然的愿望,唯有付诸司法实践,才能检验实然的效果。实务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上有了明显的进步。比如更为注重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一改以往公诉机关建议即直接适用的作法。而伴随量刑规范化的全国推行,犯轻微罪行的被告人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往往愿意积极坦白认罪并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以获得量刑上的利好。可仍有实务难题亟待解决,以下几个方面则尤为突出:


  第一,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极少选择合议庭。由于以往简易程序都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更多法院及审判员受保守思想的影响以及案多人少的客观现实制约,不愿在紧短的审限内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极少适用简易程序。刑事上,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就不被认为系轻微刑事犯罪。换言之,法院不愿以简易程序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此外,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此,法院更倾向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已获得较长的审理期限。


  第三,片面追求程序简易反而容易造成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不当受害。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为前提,在庭审过程中对犯罪事实经过的询问可以进行简化或省略,证据的举证、质证也可简化。;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以上种种,容易造成庭审演变为量刑程序而或略了定罪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刑事审判是个定罪与量刑结合的程序过程,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对法律认识不足的人,极有可能为了获得非监禁刑的判处而表现出积极认罪,而对其行为是否真的构成犯罪则不愿深究。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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