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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怎么办?中国刑事拘留适用分析

2021年6月2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拘留怎么办?

  一、刑事拘留后如何处理: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看守所凭发给被拘留人,将其立即释放;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二、延长刑事拘留的条件


  1、拘留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


  2、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4、拘留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一般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机关都会及时通知家人知晓。此时,也是可以探视被刑事拘留的人的,只不过探视的对象只能是聘请的律师,而不能是非律师人员。在此提醒大家,遇到这样的情况,最好还是及时委托律师,由律师介入的案件最起码能够使被刑事拘留人的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在线的专业律师!





中国刑事拘留适用分析

一、 问题的提出

超期羁押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而其起点就是刑事拘留措施,本文拟从制度构建的角度,分析拘留措施的适用问题。

二、 刑事拘留的性质

1、 拘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即拘留是一种保障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

2、 拘留适用的紧急性、短期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为24小时,可见拘留为一种紧急措施,非紧急情况不可适用,如需适用,时间要尽可能减短。但是,我国还规定了大量拘留延长的;例外情况;,然而实践中,例外已经和原则发生了替换。

3、 拘留适用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由于拘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这也就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令状原则。

4、 侵益性。拘留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国家公权力的尖锐冲突,应由法律严格规范,避免错拘,乱拘。

三、 中国刑事拘留的制度缺陷

1、 拘留决定的主体属于公安、检查机关。

由于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拘留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往往只要公安机关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可以直接适用拘留。

2、 对拘留适用条件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如,刑事诉讼法第61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几乎已经将所有情况包括在内,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依此类条款任意裁断拘留。

3、 拘留期限的延长过于随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显而易见的,拘留期限的延长,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可以依侦查,讯问的需要而随意适用。

4、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缺乏适当了救济途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虽然法律赋予了被追诉一方的申诉权,但是明显的,缺乏对该权利的保障措施,正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此条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四、 对拘留的制度改良

1、 羁押机构与侦查机构分离

在许多现代法治国家,羁押由专门的羁押机构来执行,讯问要在羁押机构指定的场所内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有效地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且,羁押同就侦查分离,羁押期限并不是侦查的附属品,在合法的羁押期限到达时,羁押机构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无须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

2、 确立司法令状制度

原则上,没有司法令状不得开展侦查行为。对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行为,更要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不能由负有追诉职能的机构任意行使。法院签发拘留证时,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3、 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严重违法的超期羁押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是以竟然成为了对超期羁押的制度保障

五、本次清理超期羁押的行为,应该说是深得民心,希望;阳光羁押;离我们更近,法治离我们更近。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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