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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打电话自首、电话通知到案是自首吗 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是什么

2021年6月2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能不能打电话自首、电话通知到案是自首吗

能不能打电话自首、电话通知到案是自首吗

可以。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的到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错误的认识其已经丧失了“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宜认定为自首。

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的行为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但是这种表现不是正式的,经常与之混淆的是口头传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可以看出,口头传唤只是适用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不属于传唤。在传唤之后进行的工作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是电话通知到案不属于传唤,也就是说,此时犯罪嫌疑人还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在接到电话通知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理应属于“自首”。

另外根据认定自首的立法目的、精神也可以得出同样结论,自动投案要求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主动性”。在电话通知之后,由于其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去相关地点接受调查。其选择了“自动投案”足以显示出其“主动性”、“自动性”。

同样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理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之后在一定情况之下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将电话通知之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人认定为自首亦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

自首有什么好处

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逃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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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是什么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排除无法律依据的,即擅断和“非法责罚”。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在认定行为人违法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的重要事实依据。在认定行为人违法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与无的重要因素。在认定行为人违法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法律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法律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即不实际承担法律。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法律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立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或全部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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