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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刑事自诉书怎么写?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2021年7月2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拒执罪刑事自诉书怎么写?



拒执罪刑事自诉书


自诉人:周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农场xx渔场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诉讼请求:


1、追究宋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


2、判决宋xx履行xx县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xxx事调解书中未支付的执行款项xxxxx元及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xx元;


3、赔偿自诉人因向宋xx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费、律师费等所有花费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宋xx因欠付自诉人工资款61834元,被自诉人诉至贵院,该案审理完毕后,在贵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因被告人对该生效调解书的不履行,自诉人在贵院立案,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贵院执行庭对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既不露面,也不申报财产。2016年3月1日,在贵院执行庭向被告人下达拘留通知准备拘留被告人时,被告人向自诉人支付了25000元执行款,自诉人为了能顺利拿到剩余执行款,特别授权委托河南xxxx律师事务所董xx律师在贵院主持下与宋xx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被告人承诺剩余款项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诉人可申请恢复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及延迟履行利息的执行,并自愿接受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因宋xx依然不履行,2016年7月19日,自诉人再次到贵院立案,恢复了对被告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再次立案后,宋xx直接不再露面,百般躲赖,甚至连电话也时常拒接,他声称他银行卡内有两万八千元钱,要挟自诉人及代理律师讲不给他降下来,他就无法给付。


面对被告人,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废纸,法律对其侵权行为似乎已无任何制约性,其肆意践踏的不仅仅是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面对贵院的执行通知,宋xx有钱也不履行,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并判令其承担由此给自诉人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


2017年4月6日


综上所述,拒执罪可以是自诉案件,原告自己准备好起诉状到法院起诉。在自诉书中阐述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以拒执罪追究对方刑事,要求对方执行法院判决等。并且用法律条文和事实理由来佐证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交给公安机关办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刑事证据是如何分类的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刑事证据的注意


1.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证据只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才有。《民事诉讼法》中这两种证据合并为一种,称为当事人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中多了一个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把物证和书证放在一起,《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把物证和书证规定在一起。


4.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列为第七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列为第三种。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如何规定的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一般来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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