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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认定的刑法规定 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

2021年7月2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犯罪集团认定的刑法规定

  犯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相应的,犯罪根据主体又可以有集团犯罪、共同犯罪之区分。因此,今天,就将关于;犯罪集团认定的刑法规定;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犯罪集团认定的刑法规定

  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犯罪集团的人数常常比犯罪团伙多,而又比黑社会组织少一些。当然,也有一些小型的犯罪集团,人数比犯罪团伙少得多,而一些较大规模的犯罪团伙人数比较多。

  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稳定性,主要表现为集团内部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所谓首领、头儿,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与纪律,进而实施各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活动。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形成明显的区别。犯罪团伙内部一般没有明显的纪律性,而黑社会组织表现出更强的纪律性,组织结构更为稳定,首要分子常常构成对组织成员的相当强的人身控制,一般成员形成对于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依附关系。

  二、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有组织犯罪愈演愈烈。尽管国际犯罪学界频繁使用;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但;有组织犯罪;却至今尚未产生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观点。

  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是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一切有组织形式的犯罪。按照汉语的语意,无论从刑法还是犯罪学上看,有组织犯罪所包含的内容都很广泛。从一般的团伙犯罪到组织严密的黑社会犯罪,都属于有组织犯罪形式。这种划分把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如有学者就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

  三、犯罪集团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关系

  其一,组成人员在量的规定上不同。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必须在三人以上,而普通共同犯罪则限定在二人以上。与普通共同犯罪相比,犯罪集团一般规模更大、人数更多。

  其二,在是否具有组织性和组织性程度上不同,犯罪集团是有较强的组织性,一般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人员组成比较固定且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和等级划分。而普通共同犯罪中有些只是数人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某种犯罪,成员间不具有组织性,有的虽有一定的组织性但其程度远比犯罪集团的组织性程度要低。

  其三,在是否具有稳固性上不同,犯罪集团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其组织机构和活动计划都是出于长远的考虑,准备长期存在,而不是为了实施一次犯罪而临时结伙。而普通共同犯罪不具有这种稳固性,行为往往是临时纠集在一起实施完某种共同犯罪后,其组织或联合体便很快解体,无长期存在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

  欧美等国家这些年恐怖活动频发,与政治也有很大的关系。恐怖活动对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还会对个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因此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那么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

  1、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最本质的区别。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分裂国家和民族的目的。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的行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自愿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其他参加的;,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动、唆使、游说以及裹挟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

  3、非特定的恐怖组织人员为某特定恐怖组织及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

  4、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即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规定为犯罪。

  5、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

  6、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的客观行为。

  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其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恐怖活动让很多家庭陷入到不幸当中,如果公民有他人实施或者是预备实施恐怖活动的线索,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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