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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

2021年5月1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条件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那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

  大河网讯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扩大适用范围,不适当适用取保候审,或者将取保候审作为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一张关系牌等等,严重损害着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笔者结合长期办案实践,试对当前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一些归纳和分析,谈一点粗浅之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5、不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6、其他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如需要逮捕,但因犯罪嫌疑人身担重大科研项目或关键性生产任务,由单位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和妨碍诉讼活动的; 有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提出申请,经办案机关批准,可以取保候审。


  在对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适用范围弹性过大。


  1.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不确定,完全由办案人员依据主观判断自行决定,主观色彩较浓,这些判断往往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对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但也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案件质量带来了比较严重的消极影响,致使被取保候审者在解除羁押后潜逃、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屡屡发生,一些案件不得不被搁浅。对犯罪嫌疑人取保的案件,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撤案多、不诉多、案件长期积存等特点。笔者曾就某基层院2001、2002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过调查,其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共计15件,后因故撤销案件的8件,不诉的1件。撤案、不诉比例高达60%。


  2.对严重疾病的界定问题没有严格规定鉴定的方法和部门。办案过程中习惯性地依据是医院证明,而需要什么级别的医院也没有明确限制,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极大的;空白地;,为随意扩大取保候审地范围提供了条件。常常是只要有病,一般疾病便可说成是严重疾病,甚至有些无病的也能编造出患有严重疾病的证明,只要到医院、诊所弄来一纸诊断书,办案单位便可作为依据。


  3.法律对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公安部、最高检等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里虽然有一些规定,但随意性过大。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等操作不规范,保证金带有利益驱动的倾向。一些司法机关由于经费紧张,在办理案件时搞创收,不少案件适用取保候审并非案情需要,而是对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便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借取保候审;下台阶;。


  二、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适用上有悖法律初衷。


  作为强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单方面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只有申请权和复议权,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缺少监督,自己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从而易于从中;作弊;。尤其在目前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一保了之无人管,几乎等于不执行。我国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根据此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绝不能作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但有些办案机关将取保候审变相地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对被取保候审者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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