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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司法鉴定费程序是什么?打死人没钱赔会被判刑吗?

2021年5月8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酒驾司法鉴定费程序是什么?



一、酒驾司法鉴定费程序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酒驾行为发生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对酒驾行为进行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查清酒驾的原因以及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在进行合法的司法鉴定后,可以形成合法的鉴定报告,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合法处理。






打死人没钱赔会被判刑吗?

一、打死人没钱赔会被判刑吗


肯定会被判刑的,即使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也会被追究刑事的。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


当案件已经被判定,被告被判为故意伤害罪,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当的金额进行补偿,但是被告却不能支付这笔金额时,法院应当就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倘若情况属实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等到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当被告无力尝还法院要求赔偿给原告的金额时,虽然法院可以中止执行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无需偿还相关金额。被告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偿还相关的债务。若被告因不可抗力因素则由继承人来承担义务。


作为受害人,当被告无力偿还这笔金额时。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走正当的维权途径。不应以暴制暴,触碰法律的底线。同时要积极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以便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作为受害者的家属,在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民事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就算是起诉,其实问题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理论上也只能等到对方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继续申请法院执行。而犯罪嫌疑人打死别人的情况下,自己也会面临死刑的判决结果的。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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