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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书格式 如何认定单位人员自首

2021年5月1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首书格式

自首书格式


自首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悔过书的标题通常是在第一行居中写上“自首书”三个字。


正文悔过书正文需写明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写清犯错误的基本过程,同时交待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造成的危害性。在叙述事情的过程时,要求要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叙述清楚。


其次,在分析所犯错误的基础上,提出今后改正的决心和改正方案。改正方案要具体可行,以备有关单位和群众的监督执行。


落款落款要求悔过人写出自己的姓名,并签上日期,需注意的是姓名前一般还需加上“自首书”三个字。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如何认定单位人员自首

单位人员自首怎样认定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


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单位自首的认定不包含自动投案的规定


1、单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其他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单位中上述人员之外的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个人不予认定自首,但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2、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人员先行投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则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人员成立自首,对单位不认定自首。


3、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也应认定为自首,但其他直接人员不能认定为自首。


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主动投案,且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但在庭审阶段均翻供的,单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应认定为自首;如果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翻供,但其他直接人员不翻供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人员仍可视为自首;如果仅仅是其他直接人员翻供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


单位人员自首如何认定单位人员可以积极去自首,这样才是帮助自己减轻处罚、获得重新人生的最佳选择,一味逃避案件是没有好的结果。夫单位人员自首认定自首上你要是有疑问,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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