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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尸罪判多少年 未达刑事处罚年龄能否转治安处罚

2021年5月10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藏尸罪判多少年

一、藏尸罪判多少年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藏尸罪,只有故意毁坏尸体罪,故意毁坏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从上文可知,我国目前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藏尸罪,只有故意毁坏尸体罪,有故意毁坏尸体的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你还有问题不太清楚的,可以点击法律咨询。还联系律师进行在线咨询,解决你的困惑。

未达刑事处罚年龄能否转治安处罚

一、未达刑事处罚年龄能否转治安处罚

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严重暴力犯罪的才要承担刑事,而治安管理处罚的最低年龄也是年满14周岁,所以未达刑事处罚年龄的,不能转为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什么是限制刑事能力人

限制刑事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

4、又聋又哑的人

处罚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刑事承担能力最低年龄是年满14周岁,而治安管理处罚最低处罚年龄也是年满14周岁,所以未达刑事处罚年龄的,不能转为治安处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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