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能否对复印件作笔迹鉴定
不能;一般来讲,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或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法院做笔迹鉴定是需要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行的。因为复印件是可以编制的。但如果复印件上有足够多的字数,并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是可以联系鉴定机构做鉴定的,做鉴定时,还需要提供该人足够的文字资料。笔迹材料若是复印件,则肯定的笔迹鉴定结论指能认定“与某人的笔迹同一,而不能认定就是某人所写”。换句话说,复印件也是可以做鉴定的,也是可以被法院认可其法律效力的。
二、笔迹鉴定举证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后,被告抗辩时,举证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三、笔迹鉴定文件物证
所谓文件一般指的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在物证技术领域内,文件被赋于了更加广泛的内涵:即指载以语言文字或图形的各种书面材料。为了进一步认识物证技术中所谓"文件" ,这里从不同角度将文件划分为若干个种类:
按制作方法不同可将其分为书写文件、印刷文件以及它们的复制品;按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文字材料、表格、图画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为证件、公文、信函、书刊、报纸、契据、货币及各种票证;按载体材质不同还可分为普通材质文件和特殊材质文件,普通材质文件是指由专用于书写、印刷材料制成的文件,特殊材质文件是指用非专用于书写、印刷材料制成的文件,如案件中常会遇到的用木棍、砖头、锐器等在建筑物体、地面、树木等客体上刻写印制的文字图形等。
文件不仅种类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广泛,它广泛的应用于人与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乃至国与国的交往中。正由于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与各种案件发生联系,从而成为文件检验的对象:文件物证。
文件物证与一般书证不同,它是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文件的物质属性主要包括文件的存在方式、文件的外部形态以及文件的特征特性等。而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为书证的文件使用时一般不需要检验,只须对其内容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只有在对书证物质属性发生怀疑或是书证内容无法辩认时才需要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如怀疑其被篡改伪造或是文字内容模糊不清时。这时该书证就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书证了,它同时也具有了物证的属性。作为物证的文件大多也具有书证的性质,如反动标语、反动传单以及被篡改伪造的票据等, 其内容所能说明的属于书证,其物质特性证明的则属于物证。而文件检验技术检验鉴定的只是其物质属性的哪一部分,属于书证的哪部分内容不应涉及。对于物证的文件一般都要运用专门的知识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以达到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综合上面的所说的,笔迹鉴定是公民都可以申请的,但前提也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进行鉴定的时候执法人员也要看给的物件是否合理,如果是复印件的话,那么一般都是不会进行受理的,所以,不同的情况就会作不同的处理。
一、笔迹鉴定违规怎么处理
笔迹鉴定违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笔迹鉴定的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对照规定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笔迹鉴定的程序
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
1、发案情况,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
2、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是什么嫌疑人嫌疑的根据是什么
3、 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的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和鉴定情况如何
5、 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查验样本
1、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
2、了解物证笔迹的种类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
3、查验样本笔迹的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
4、对样本笔迹的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一并交还送检部门。
办理受理鉴定手续
1、送检部门提交委托鉴定手续,如委托鉴定书或委托鉴定公函。只有公、检、法、司及地市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委托鉴定权。
2、送检人员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其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简要案情、送检单位送检人名称、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情况、嫌疑人情况介绍等。
以上就是笔迹鉴定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于笔迹鉴定的处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司法提出诉讼,并提供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况,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