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位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既然刑法将上述人员的有关犯罪行为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其自动投案行为实质上也代表了单位。
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因而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从宽处罚。
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即以单位的名义,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有异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
4、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应注意,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记载成立自首的是单位而非自动投案人员,以示区别。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单位犯罪自首是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单位的主要人员,通过自首认识到单位本身所犯下的罪行,并杜绝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这无疑减少了单位犯罪,并受到了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被网上追逃了如何自首
1、在没有被公安机关抓获、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果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投案后做到如实供述的话,就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