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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

2021年3月2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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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网的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一、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内涵有了一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若对此类问题仍有疑问,你可以咨询365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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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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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在证据的搜集上由于缺乏公权力的支撑,往往面临着重重困难,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虽说可以缓解这方面的危机,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很多对于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是私权利无法企及的,所以申请法院调查成了最为有效的途径。那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吧。

一、条件

调查证据申请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可知,民事诉讼法在确定了当事人举证制度的基础上,并不完全排除人民法院依其职权而收集、调查取证。这是民事诉讼法对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结果,这改变了过去人民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状况,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制度的特点。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与当事人负有举证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其审判权的职能性行为,这有别于当事人为追求其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举证行为;其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居中而断,并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纠纷无任何利害关系。而当事人负其举证则与诉讼的胜败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再次,当事人举证从逻辑和实践上讲,一般只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人民法院的取证、调查则是全面客观的,不管该证据对何方当事人有利与否。

二、范围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就是说,依照举证承担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收集。比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一些当事人不宜取得的档案材料,如人事档案、工商管理档案、银行存款、医疗病历档案、涉及公安、检察、司法、监察活动的证据以及需要到国外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收集。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鉴定和勘验都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所谓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或指定鉴定部门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同样,勘验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在诉讼关系中,原、被告是利益相对立的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主张,赢得诉讼的胜利,当事人双方都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甚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而,由利益的对立导致双方提供证据上的互相矛盾,使人民法院难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亲自调查、收集证据,排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矛盾,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审判实践是比较复杂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具体列举哪些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可以调查收集,认为不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不能因为当事人负全面举证而忽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同样,当事人应该提供也能够提供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提供的,不能强迫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三、期限

7日: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5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有了上述介绍,想必大家对于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何书写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在诉讼中,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十分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活动,起本质是利用公权力维护合法的私权益,这是一个合理合法借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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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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